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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4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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