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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而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6 日送達,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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