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4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4 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