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麗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秀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秀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