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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2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2號

聲請人
蔡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長老教會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長老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 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長老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以捐助人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董事僅得依捐助章程所定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事務,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除此之外,不得有會員或會員大會為意思或權力機關之組織。該院所受理登記之財團法人士林陳○○宗祠組織及捐助章程第五條訂定宗親預繳新台幣壹萬元,經基金會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會員,第七條更訂定該財團法人基金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得審核處分財團財產,殊與財團法人之性質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長老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8 月18日報備經核准設立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 條:「本法人所有不動產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經會員和會議決議決通過,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內容並非違法,惟本院107 法登他43字第008705號函卻令本法人就本條變更。因此先位主張裁定本法人捐助章程准予不變更。另備位聲明主張裁定如附件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先位聲明主張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 條:「本法人所有不動產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經會員和會議決議決通過,並填造詳明知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不予變更,因與前揭董事僅得依捐助章程所定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事務,在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會員或會員大會為意思或權力機關之組織之意旨相牴觸,惟其主張現行條文無變更必要,僅係法律見解或意願之表達,尚難評價為請求之性質,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至聲請人備位聲明主張如附件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屬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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