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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麗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秀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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