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0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簡抗字第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不公,抗告人不服裁定,法院只會駁回與要錢等等。

三、經查:抗告人就兩造間107 年度投小字第1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南投簡易庭以108 年度補字第130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抗告人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5 號受理,並於108 年6 月5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又抗告人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108 年度投救字第5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2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經原裁定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且原裁定正本內亦有「不得抗告」之教示,依上開說明,原裁定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法自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乃係對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揆揭上開規定,抗告人所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