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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皓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皓之母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9 月5 日本院108 年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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