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葉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振魁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4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