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2 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2 號

上訴人
狄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平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109 年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5,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2 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