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2 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2 號
- 上訴人
- 狄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平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109 年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5,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