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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毓珊蔡志明葛耀陽

原告
吳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敬升律師
被告
沈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所示收件字號欄,於編號1「108年南埔資字第032330號」、編號2「108年南埔資字第032340號」,應分別更正為「108年南普資字第032330號」、「108年南普資字第3234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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