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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宋泉源
送達代收人
郭佳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簡辛金
送達代收人
鄭晃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104萬7,150元,則上訴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即核定為104萬7,15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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