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債務人
- 郭政斐
- 債務人
- 陳怡君
- 債務人
- 陳弘浩
- 債務人
- 陳弘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呈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呈在於096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呈在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0,047元,而於102年6月2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至今仍無清償欠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惟查原債務人陳呈在已於102年5月6日死亡,經向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詢繼承人郭政斐等人聲請限定繼承在案(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00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㈣綜上所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