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預納費用聲請付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 號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預納費用聲請付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89 號第二審判決之繕本,及確定證明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度司執字第1148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通知,准予代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葉介超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曾向本院聲請閱覽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卷宗,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准許,惟因聲請人於閱覽卷宗後欲代位葉介超辦理分割登記,經地政機關要求聲請人提出有本院證明「前開書狀與正本相符」章戳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89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再聲請預納費用聲請付與上開判決、確定證明書之繕本等節,經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1486 號卷、109 年度聲字第42號卷後,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