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8號
- 原告
- 吳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升律師
- 被告
- 沈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所示收件字號欄,於編號1「108年南埔資字第032330號」、編號2「108年南埔資字第032340號」,應分別更正為「108年南普資字第032330號」、「108年南普資字第3234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