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泉源
- 送達代收人
- 郭佳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辛金
- 送達代收人
- 鄭晃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104萬7,150元,則上訴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即核定為104萬7,15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