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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毓珊蔡志明葛耀陽

抗告人
吳尚臻
相對人
李英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110 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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