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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葉峻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秀英

陳有益

陳秀端

陳秀滿

陳秀美

陳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陳有福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弘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證人陳雪於原審具結後所為證詞不實,涉犯偽證罪嫌,業經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偽證案件偵查中等事實,有該署110年12月6日投檢云誠110偵3955字第1109024253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證(本院卷第291、301頁),且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未爭執,堪認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尚非無稽。再衡以,陳雪於原審所為證詞,經原判決引為判斷事實之重要基礎,有原審判決可佐,則陳雪是否涉犯偽證罪嫌,確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本院就本件訴訟有難於判斷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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