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李英春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李英春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