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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毓珊許凱傑葛耀陽

抗告人
即原告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李英春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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