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 相對人
- 李英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投再小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110 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