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秀英
陳有益
陳秀端
陳秀滿
陳秀美
陳秀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陳有福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弘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證人陳雪於原審具結後所為證詞不實,涉犯偽證罪嫌,業經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55號偽證案件偵查中等事實,有該署110年12月6日投檢云誠110偵3955字第1109024253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證(本院卷第291、301頁),且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未爭執,堪認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尚非無稽。再衡以,陳雪於原審所為證詞,經原判決引為判斷事實之重要基礎,有原審判決可佐,則陳雪是否涉犯偽證罪嫌,確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本院就本件訴訟有難於判斷之情形。因此,本院認為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