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護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溱
- 法定代理人
- 受安置少年 代號C109011 (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
- 相對人
-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
- 相對人
-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甲109011自民國110年11月2日10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安置少年代號甲109011(下簡稱案主)之母即相對人代號甲000000-A(下簡稱案母)患有憂鬱症、情緒障礙症狀及長期酗酒情形,有多次自殺未遂紀錄,長期情緒不穩定,認知脫序、無經濟基礎、無自我保護及照顧功能,因前有多次於租屋處出現自殺行為,導致遭房東驅離致無居住處所,而委託聲請人安置案主。後案母有多次自殘、攻擊及恐嚇行為,聲請人經評估後,遂於民國109年4月29日10時許啟動緊急安置,並通報本院,復經本院109年度護字第50號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及以109年度護字第88、129號、110年度護字第16、66、106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各3個月在案。因案母於109年12月3日與其義父女友產生衝突,酒後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發生自殘及蓄意傷人行為,並於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強制就醫,而於今年1月初出院後,因房東不願續租而再次回其義父家居住,而案母與其義父同居人產生衝突,又再次搬離,現無工作,依附新男友同租屋於南投市。評估案母目前無保護能力,案家無其他支持系統,亦無其他親屬願意協助案家。而案主之父(即相對人代號甲000000- B,下稱案父)居住雲林,有意願撫養案主,並已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訟,惟其多年未與案主相處,過往無與案主生活及照顧經驗,聲請人已持續安排親子會面及書信聯繫以加強案父親職能力。綜上,聲請人評估案主尚缺保護能力,案母尚缺危機意識,案父親職功能尚在評估中,親屬無意願。為維護案主權益,在案家無其他可替代照顧者給予適當保護情形下,影響案主權益甚巨,非延長予以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09年4月30日府社工字第1090102910號函影本、本院109年度護字第50、88、129號、110年度護字第16、66、106號民事裁定影本、個案匯總報告、本院110年9月8日投院明家日110家親聲122字第010953號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又經本院書記官以電話連絡案母、案父對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案母及案父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明。本院審酌案主之親權由案母單獨行使,然案母久未就業、無工作收入,慣以依附旁人生存,日常生活亦多仰賴他人照顧,且罹患憂鬱症、恐慌症,卻未穩定就醫服藥,致無法控制情緒,經常揚言自殺,顯見案母經濟狀況不佳,親職能力及保護教養功能亦付之闕如。而案父雖有意願照顧案主,惟案父因自離婚後即未再與案主接觸,過往亦無與案主生活及照顧經驗,其雖已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請求,然其親職功能尚待觀察評估,且需透過穩定會面交往,以逐步重建其與案主之親子關係。再者,案主年僅13歲,尚無完足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亦須穩定之照顧及生活環境,且遍查卷內亦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案主,是認案主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