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三學佛學院、蔡宇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三學佛學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宇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院到。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3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73,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