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順福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三學佛學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宇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院到。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