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謝嘉浤即上坤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憶社精密機械股│合作金庫南投分行 │110年1月6日 │ 12,075元 │XK9932964 ││ │份有限公司 │ │ │ │ ││ │蔡維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