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曾木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奕新工程行 賴鐵強 台中商業銀行 竹山分行 110年2月15日 150,000元 CNA0000000 2 奕新工程行 賴鐵強 台中商業銀行 竹山分行 110年6月25日 150,000元 C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