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曾木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曾木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奕新工程行 賴鐵強 台中商業銀行 竹山分行 110年2月15日 150,000元 CNA0000000 2 奕新工程行 賴鐵強 台中商業銀行 竹山分行 110年6月25日 150,000元 C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