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加佰力企業有限公司、黃宗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加佰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鉅晟營造有限公司 林志葦 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 110年7月31日 257,47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