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林業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坤樹、江政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2份),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坤樹、江政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2份),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