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志忠
- 被上訴人
-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