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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115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柯伊伶

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 設南投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09019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09019自民國112年8月28日10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接獲竹山秀傳醫院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09019(下稱案主)於當日16時許出生時,因呼吸窘迫症須轉院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治療,惟案主之母即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未至醫院探視案主,案主住院治療期間有明顯毒品戒斷症狀,醫院於109年4月6日及同年月21日二度對案主進行毛髮毒物檢測,結果皆呈嗎啡陽性反應。聲請人查證結果,案主係案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另自他人受胎所生,案母自述懷孕前曾服用丁基原啡因藥物,評估案主未受妥適照顧,聲請人遂於109年5月25日10時許啟動緊急安置案主,並經本院109年度護字第62、101、138號、110年度護字第23、75、112、159號、111年度護字第29、75、120、163號、112年度護字第21、67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各3個月在案。案母自述因親人離世罹患憂鬱症多年,目前持續就醫治療中,無力照顧案主,案母之原配偶亦與案主進行血緣鑑定,並提起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本院判決否認親子關係確定,聲請人已協助案主媒合出養。案主經醫師診斷有廣泛性發展合併遲緩情形,需接受早期療育復健,案母罹患憂鬱症,目前罹患子宮水瘤治療中,案主則罹患惡性淋巴瘤,目前亦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治療,尚無法出院,出養服務暫停中,案母其他親屬照顧意願低落,案母生病、失業無力照顧案主,為維護案主權益及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案主非延長安置無法妥以保護與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姓名對照表、戶籍謄本、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個案匯總報告及本院109年度護字第62號、112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另經本院電話聯繫案母,欲詢問其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聲請之意見,然案母並未接聽電話,致無法得知其意見(詳見電話記錄)。本院審酌案主為案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其配偶以外之人受胎所生,案主之生父不詳,而案母於懷孕期間服用藥物,致案主出生後有明顯毒品戒斷症狀,案母因長期工作不穩定,且罹患憂鬱症、子宮水瘤而無力照顧案主,案主因有廣泛性發展遲緩合併生長遲緩,仍需接受早期療育復健治療,目前並因罹患惡性淋巴瘤,住院接受化療尚無法出院。再案主年僅3歲,屬無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之兒童,且遍查卷內亦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是認案主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案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柯伊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1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