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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聲請人
藍霈臻
相對人
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固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惟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法定絕對應記載之事項既無欠缺,即不得認為無效。本票到期日為相對的應記載事項,到期日之記載在發票日之前,可認係到期日之欠缺,解釋上應視為無記載,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之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而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得行使追索權。而本票之性質提示證券,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2號、109年度非抗字第62號裁判參照)。又發票日乃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發票日時,其本票無效,而本票之發票日僅須已有記載,形式要件即屬完備,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而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日期為準,惟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為WG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而票載之到期日記載為「112年4月2日」,此經本院就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原本審閱無訛,並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系爭本票之到期日顯在本票記載之發票日之前,依前開說明意旨,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應視為無記載,先予敘明。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就系爭本票陳明其提示日為112年4月2日,顯係在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前為提示,依法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自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起,有無向相對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及其提示日為何日等事項,該通知已於112年9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顯難認聲請人就系爭本票已為合法之提示。則依首開說明意旨,執票人即本件聲請人就系爭本票於發票日前所為之提示,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其行使追索權之要件顯尚未具備,自不得聲請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關於系爭本票之聲請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除前開應駁回之部分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001 112年3月1日 40,000元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6日 WG0000000 002 112年3月22日 300,000元 112年3月24日 112年3月25日 WG0000000 003 112年3月1日 440,000元 112年4月1日 112年4月2日 WG0000000 004 112年3月26日 106,000元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1日 WG0000000 005 112年3月10日 172,500元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1日 WG0000000 006 112年3月15日 300,000元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2日 WG0000000 007 112年4月13日 300,000元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20日 WG0000000 008 112年4月14日 180,000元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6日 WG0000000 009 112年3月24日 30,000元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5日 WG0000000 010 112年4月1日 580,750元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2日 WG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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