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利錡工程有限公司、杜志忠、駿欣機械有限公司、許順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忠 被 上訴人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