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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曾瓊瑤
  • 法定代理人
    杜志忠、許順智

  • 上訴人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利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忠 被 上訴人 駿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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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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