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陳英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莉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