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志明

原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
訴訟代理人
莊寶國
被告
陳祈瑝

蔡義格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69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在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