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林名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609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