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周濟
- 代理人
- 藍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1541號 股 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