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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煒容

原告
施盈華
被告
施盈裕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調字第61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施古鴦之遺產範圍尚有疑義,並業已另案對被告施盈裕及訴外人施惟詳、呂雅惠提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訴訟,而經本院以115年度調字第61號案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遺產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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