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周功能
- 原告
- 李映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明潔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梁崇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勳
王守宏
潘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2頁第21、22行關於「261萬1,1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61萬1,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