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 原告
- 施盈華
- 被告
- 施盈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調字第61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施古鴦之遺產範圍尚有疑義,並業已另案對被告施盈裕及訴外人施惟詳、呂雅惠提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訴訟,而經本院以115年度調字第61號案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遺產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