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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煒容

原告
林0惠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告
林0枝

林0艷

林0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5年6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林0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送達最新戶籍地,為保障被告林0枝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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