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林0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常銘律師
- 被告
- 林0枝
林0艷
林0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5年6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林0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送達最新戶籍地,為保障被告林0枝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