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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田再庭
代理人
田幸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松柏嶺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1546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貳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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