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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茂
送達代收人
丁安正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林雅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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