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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國忠施慶鴻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原告
增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肆

仟零捌拾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元,折合銀

元壹佰零柒萬壹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

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捌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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