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 原告
- 增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肆
仟零捌拾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元,折合銀
元壹佰零柒萬壹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
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捌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