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增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肆 仟零捌拾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叁仟壹佰元,折合銀 元壹佰零柒萬壹仟零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壹拾壹元,折合新 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捌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