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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給付退股資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國忠謝耀德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資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股資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巳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謝耀德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股資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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