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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國忠謝耀德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投調字第二四三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七三五地號部分土地而請求拆屋還地,被告則辯稱兩造認定之相鄰土地經界線有異,並已另行提起確認經界之訴(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投調字第二四三號)等語,業據其提出地籍調查表及開庭通知各一份為證,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是否確為原告所有,係以上開確認經界之訴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於上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法院書記官 盧懿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謝耀德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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