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聲請人為富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精密寶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簿冊之文件,股東會承述前述簿冊之文件、清算所得申報書呈送在案,經徵得富精密寶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