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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六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六號暫時保護令准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阮氏薔薇前因遭其夫甲○○實施家庭暴力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六號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案,惟因本件加害人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該暫時保護令已無存續必要,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撤銷該暫時保護令等語。

二、按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加害人甲○○已死亡,業據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為證,依首揭規定,自應准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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