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暫時保護令准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案,現因兩造已離婚,核無保護之必要,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撤銷該暫時保護令等語。
二、按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核依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已無繼續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撤銷該暫時保護令。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