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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暫時保護令准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案,現因兩造已離婚,核無保護之必要,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撤銷該暫時保護令等語。

二、按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核依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已無繼續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撤銷該暫時保護令。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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