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