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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第一審五千四百八十四元,第二審八千零九十一元);(二)郵費:一千五百四十三元(聲請人原繳交一千七百元,已發還一百五十七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總共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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