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第一審五千四百八十四元,第二審八千零九十一元);(二)郵費:一千五百四十三元(聲請人原繳交一千七百元,已發還一百五十七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總共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